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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春风盗窃案)_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句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周春风,男,198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7198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句容市****路附近**村出租房(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社区寨西**号)。被告人周春风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25日被句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2015年5月2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周春风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句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春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6日晚,被告人周春风在句容市**镇**小区**期**幢**门面房内,采用电动车拖运等方式,窃得被害人翟某某存放的远东牌ZR-BV1*2.5mm2的铜芯电线75卷,价值人民币22950元。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周春风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龚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春风的供述和辩解;5.由句容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由句容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提取笔录;7.由句容市公安局提取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春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春风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美菊

2020年3月9

附:

    1.被告人周春风现羁押于句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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