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金融刑诉〔2019〕176号
被告人周昱昊,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1199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路**号**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昱昊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以来,被告人周昱昊收购李某某、何某某、吕某某、陈某某、吴某某、张某某等人信用卡共13张,后将其中6张信用卡非法提供给唐某某(另案处理),从中牟利。嗣后,上述户名为李某某的招商银行卡于2019年3月30日收到诈骗被害人叶某某在晋江市被人以“办理网上贷款”为由诈骗走的钱款人民币5000元。
2019年5月19日,公安机关在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抓获被告人周昱昊,并扣押到上述余下的7张信用卡,另扣押到4张系作废的信用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银行卡等物品;
2.书证:破案经过,被告人人口信息材料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昱昊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证人辨认被告人的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昱昊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昱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友添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周昱昊现被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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