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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晋杰贩卖毒品案)_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息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周晋杰,男,195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2195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住贵阳市南明区**路**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4月7日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5月20日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6年12月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15日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于2018年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贵阳市息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息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晋杰涉嫌贩卖毒品,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周晋杰在贵阳市南明区**路**号**楼下的一垃圾池旁将一包外用无色透明塑料纸包装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某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现场从李某某处扣押净重0.1克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一包,从被告人周晋杰处扣押毒资现金100元和作案手机一部。经鉴定,扣押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海洛因;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晋杰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文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封装、称量、取样、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通话记录截图及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晋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晋杰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海洛因仍予以贩卖,数量0.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晋杰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晋杰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息烽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邱艳

                              检察官助理 李滔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息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3.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手机一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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