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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晏唯诈骗、盗窃案)_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一部刑诉〔2020〕Z468号 

  被告人周晏唯,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1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重庆市长寿区人,住重庆市长寿区********。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1日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2018年4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7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监视居住,同年6月11日再次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于2019年6月23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晏唯涉嫌诈骗罪、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退回长寿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0月28日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依法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20年9月19日至2020年10月3日、2020年11月29日至2020年12月1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犯罪事实

2019年8月29日至9月3日,被告人周晏唯与被害人张某某谈恋爱过程中,以借用张某某支付宝收取工程款为由获得张某某支付宝密码,随后其分四次从张某某支付宝借呗中借款49000元,并向张某某谎称是自己收到的工程款,张某某就将其中42000元提现后通过微信转给周晏唯。

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周晏唯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作案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支付宝手机明细证明以及支付宝借还款记录截图、银行交易明细、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等、前科材料、人口信息等;

2.证人周某某、匡某某、颜某某、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晏唯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二、盗窃犯罪事实

2020年1月14日凌晨,被告人周晏唯通过翻墙的方式进入长寿区合谊榕府一标段工地,并使用夹钳将工地仓库的门锁夹断,周晏唯进入仓库将仓库内存放的电缆线搬出藏匿在仓库外。随后,周晏唯将部分电缆线搬到二楼剥皮后带至长寿区平湖路一废品店销赃。同月16日凌晨,周晏唯再次进入合谊榕府一标段工地,并将藏匿的剩下的电线剥皮后准备带出工地销赃。在离开工地时,因附近有人,周晏唯除将一圈剥出的铜芯线留在工地侧门内以外,将其余的铜芯线均带至长寿区体育村附近一废品收购店以1400元的价格销赃。经查,周晏唯盗窃的电缆线中WDZC-BYJ 16mm有300米,其中279.61米带离现场,价值2267元,未带离现场有20.39米,价值165元;WDZC-BYJ 10mm有300米,价值1558元;WDZC-BYJ 4mm有300米,价值628元。

2020年2月6日,犯罪嫌疑人周晏唯因形迹可疑被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销售出库单、接受证据笔录及清单、微信转账截图、微信记录、丈量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发还清单;

2.证人钟某甲、钟某乙、罗某某、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聂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晏唯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监控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晏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晏唯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晏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晏唯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晏唯在实施诈骗后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周晏唯在实施盗窃行为后,因形迹可疑被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晏唯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帆

检察官助理  晏艳

(院印)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长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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