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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晓刚盗窃案)_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密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周晓刚,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06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密山市**镇**村**组(户籍所在地:鸡西市鸡冠区**委**组**号)。2006 年1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9 年6 月27 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6日因涉嫌盗窃被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密山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晓刚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12时许,在密山市**镇**队屯子西侧,被告人周晓刚驾驶黑G****6白色江铃皮卡车,将被害人某某甲(男,42岁)拴在土路旁两只山羊盗走。经鉴定,被盗两只山羊价值人民币2,090元。

经侦查,被告人周晓刚于2020年8月6日在密山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指认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收据、谅解书、密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2.证人史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某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周晓刚的供述和辩解;

5.密山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晓刚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晓刚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周晓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周晓刚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月梅

2020年11月13日

                                      

附:1.被告人周晓刚现羁押于密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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