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587号
被告人周晓昌,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博白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广西博白县**镇**村**队**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7日被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晓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8日17时许, 被告人周晓昌伙同庞某某(在逃)在广西合浦县**门口盗走被害人林某某的一辆雅迪电动车。经价格认定:被盗窃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63.39元。
2.2020年6月21日7时许,被告人周晓昌伙同庞某某在广西合浦县**内盗走被害人何某某一辆黑色雅迪电动车。经价格认定: 被盗的电动车价格为****元。
3.2020年8月9日9时许,被告人周晓昌伙同庞某某在广西合浦县山口镇两广市**小区**栋**楼**梯口处盗走被害人黄某某一台雅迪牌电动车。经价格认定:该被盗电动车价格为2349元 。
4.2020年4月4日14时许,被告人周晓昌伙同庞某某在广西博白县**镇**村**队**房**门口处盗窃被害人邹某某的一辆钛灰色雅迪牌电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归案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林某某、何某某等人陈述;3.被告人周晓昌供述及辩解;4.鉴定结论;5.现场勘察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晓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晓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晓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晓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彭大文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周晓昌现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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