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周晓粦,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7月4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26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国超,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7月4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26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常青,男,1987年8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镇**村委**村。因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7月4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26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晓粦、周国超、何常青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日1时许,被告人何常青、周国超二人在惠东县白花镇石桥头村一废旧老屋附近的草丛中发现一个蓝色塑胶桶,一个白色塑胶桶及四个白色塑胶瓶,上前查看后确认塑胶桶中装的是毒品的液体及制毒辅料盐酸水等,二人决定回家商量如何处理。后二人遇到被告人周晓粦,遂二人便将发现毒品液体和辅料的事告诉周晓粦,周晓粦听后与周国超、何常青商量将毒品液体进行加工并制造毒品。当天20时许,周国超、何常青、周晓粦三人驾驶摩托车将毒品液体、制毒辅料盐酸水等搬回周晓粦位于白花镇昂湖塘村下山村的家中,并放在周晓粦家中废旧的卫生间内。随后周国超、周晓粦倒出一碗毒品液体,用酒精清洗后,用火烧干成晶体后吸食。
2019年7月3日2时许,公安机关在白花镇昂湖塘村下山村的废旧房屋的卫生间内缴获蓝色塑胶桶的含有氯胺酮成份的毒品液体(净重20.85千克,含量9.61g/100g)以及盐酸水等,并在附近抓获周国超、何常青。同日10时许,周晓粦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晓粦、周国超、何常青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制造毒品氯胺酮,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晓粦、周国超、何常青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惠静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周晓粦、周国超、何常青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五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