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周晖辉,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031981********,汉族,本科学历,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号**公寓**室。2012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0年7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晖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9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以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晖辉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17时许,被告人周晖辉至本市普陀区**路**号**楼AJCLUB篮球场,窃取被害人王某某放置于球场边外套口袋内的iphone11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经价格认定,涉案手机价值为人民币4122元。
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周晖辉广东省韶关市姐妹岭22号顺和公寓1106室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明2020年4月1日17时许,其和朋友到本市普陀区**路**号**楼AJCLUB篮球场打球,后其将手机放在外套口袋内,并将外套放置在球场边,后发现手机不见了的事实。
2.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监控视频及截图,证明案发及被告人周晖辉逃离现场的过程。
3.价格认定结论书、发票一张,证明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4122元。
4.乘客信息查询截图,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证明本案的破案及被告人周晖辉的到案经过。
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周晖辉的身份及前科情况。
6.被告人周晖辉的供述、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亲笔供词,证明2020年4月1日17时许,其至本市普陀区**路**号**楼AJCLUB篮球场,窃取被害人放置于球场边外套口袋内的iphone11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晖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晖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晖辉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晖辉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晖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晖辉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熹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周晖辉现被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法律意见书》一份。
5.法援律师朱磊,1381681****。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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