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824号
被告人周智勇,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江津区,住重庆市江津区**号**号。因犯强奸罪、盗窃罪,1992年6月被判有期徒刑十三年。因犯盗窃罪,2003年8月被判有期徒刑一年,2004年6月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2005年1月被原江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17年2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7年7月19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八个月二十三日,2018年7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9年2月11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三个月十八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三个月十八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7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2020年8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智勇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1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7日17时许,被告人周智勇从重庆市渝北区嘉州路乘坐877路公交车向两江新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重庆市两江新区翠云站,周智勇趁人不备,将被害人高某某随身携带的单肩包内的一部价值人民币460元的华为手机盗走后下车,并在下车后将手机扔在公交站旁的草丛中。被害人高某某发现手机被盗后和朋友杨某某一同下车找被告人周智勇索要手机,周智勇为逃离现场对杨某某、高某某实施殴打后逃匿。
2020年8月7日,被告人周智勇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现被盗手机已被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登记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智勇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7.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智勇盗窃他人财物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智勇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周智勇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辉
检察官助理:曾 亮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周智勇羁押于渝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