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贩卖毒品案)_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472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4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小区**栋**单元**号,家住南昌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12月10日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4月21日被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7年8月2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周某某在其位于南昌县**镇**小区**栋**单元**室的家中向郭某某(另案处理)贩卖1000元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及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周某某在家中向郭某某贩卖500元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及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周某某在家中被抓获,并在其家中查获疑似毒品若干。经称重,疑似毒品净重7.57克。经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称重笔录、微信交易记录照片等书证材料;

2证人郭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两次,并在其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7.5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累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芳芳

检察官助理:赵炎骏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