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三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周有华,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2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路**号,现住南昌市东湖区**路**号**栋**单元**室。1995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0年11月23日因吸食毒品被送劳动教养;2005年4月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2015年7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1月1日因吸食毒品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和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至2021年11月1日止)。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日经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有华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20时30分许,侦查人员根据线索在本市西湖区二七南路金辉花园将被告人周有华抓获归案,同时查获周有华随身携带的甲基苯丙胺(冰毒)五小袋净重4.8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58粒)六小袋净重5.37克、海洛因五小袋净重22.73克和吸毒工具等物。随后,侦查人员在周有华的交代下一同在本市万寿宫附近抓获贩卖给周有华6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的万某某(另案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毒品等物证;
2.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其前科材料等书证;
3.证人万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周有华的供述与辩解;
5.毒品检验鉴定意见;
6.毒品称量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有华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含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的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共计达32.97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一般累犯、毒品再犯和立功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辛振宇
2020年1月19日
附:1.被告人周有华现羁押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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