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定检一部刑诉〔2021〕Z14号
被告人周朝,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镇**村**号,现住该处。2007年4月26日因犯强奸罪被定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3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29日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7日被定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5日被定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1年1月12日经我院决定逮捕,由定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朝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1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周朝因其女友王某甲称在博凌街**足疗店工作时被顾客任某某辱骂,遂与其朋友(身份未确定,进一步侦查中)到该足疗店一楼大厅,将任宣传拽至门外,被告人周朝对任宣传拳打脚踢,致任某某右侧第7、8前肋2处肋骨骨折、第2腰椎右侧横突骨折,经鉴定,任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朝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朝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朝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朝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定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欣欣
检察官助理:刘燕飞
2021年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周朝现羁押于定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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