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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木红、章赞和集资诈骗案)_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丽检二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周木红,女,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22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号,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章赞和,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22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乡**村**号,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村**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木红、章赞和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莲都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6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08年开始,被告人周木红、章赞和在无任何实际投资的情况下,以投资房地产项目、投资水电站、投资银行、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等为由并承诺高额利息、由章赞和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条,向郑某某、毛某某、章某甲、章某乙、章某丙、章某丁、章某戊等90余人借款,所得款项主要用于支付之前所借款项本金及利息、购置汽车、别墅、别墅装修、生活消费等。截至案发,被告人周木红、章赞和累计骗取人民币134286060元,累计归还本息人民币75458500元,尚有58827560元人民币未归还。

案发后,涉案的紫金豪庭**幢别墅及**幢**单元**室、金苑小区**幢**单元**室的房子已经被查封,浙K**G劲炫牌三菱汽车和浙K**B宝马牌汽车已经被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借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郑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木红、章赞和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木红、章赞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向阳

2020年6月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周木红、章赞和现羁押丽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涉案的紫金豪庭**幢别墅及**幢**单元**室、金苑小区**幢**单元**室的房子、浙K**G劲炫牌三菱汽车、浙K**B宝马牌汽车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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