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咸安检刑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周末,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20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镇**村**组**号,现居住于咸安区**镇**村**组**号。2013年8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咸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5年3月27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咸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3月21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3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末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16日晚,被告人周末窜至咸安区**镇**风景区办公楼,攀爬上二楼,从窗户进入财务室内,用携带的尖头钢筋撬保险柜,因保险柜未撬开盗窃未果。
2、2020年1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周末窜至咸安区**镇**街被害人韩某某经营的**平价超市内,窃取黄鹤楼硬珍香烟1条零3包、黄鹤楼侠骨柔情香烟1条、黄鹤楼奇景香烟5条、黄鹤楼硬天下名楼香烟6条、利群楼外楼香烟1条、黄鹤楼硬红和软蓝香烟共20条及现金约300元,窃取财物共计人民币6762.28元。
3、2020年1月26日晚,被告人周末窜至咸安区**镇**街王某甲经营的**副食店内,窃取黄鹤楼软红香烟17条、黄鹤楼软蓝香烟7条、黄鹤楼硬天下名楼香烟4条,窃取香烟价值共计人民币4953.38元。
4、2020年1月30日晚,被告人周末窜至咸安区**镇**街钱某某经营的**超市内,窃取黄鹤楼1916香烟1条、黄鹤楼硬红和软蓝香烟共30条及现金300元,窃取财物共计人民币6474.5元。
5、2020年2月2日晚,被告人周末窜至咸安区**镇**街王某乙经营的**超市内,窃取黄鹤楼硬珍香烟2条、黄鹤楼硬红和软蓝香烟共20条,窃取香烟价值共计人民币4229.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涉案烟草专卖价格证明、涉案香烟价格核算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周某乙、周某丙、董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韩某某、王某甲、黄某某、钱某某、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周末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末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24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末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末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末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迎春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末现羁押于咸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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