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刑诉〔2019〕56号
被告人周某某,曾用名欧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31964********,仫佬族,小学文化,住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6月6日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9日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8月19日移送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22日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以来,被告人周某某与其妻子即被害人潘某甲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周某某称,潘某甲曾向其提出离婚,并让其离开家。周某某认为其入赘潘某甲家以来,一直含辛茹苦抚养孩子,兴建家业,并且自己年纪已大,身患**,潘某甲居然提出离婚,周某某非常恼怒并产生杀死潘某甲的念头。2019年6 月2日晚,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潘某甲因家庭琐事再次发生争吵,后其女儿潘某乙及女婿某某某到场劝阻,周某某与潘某甲遂停止争吵,在其女儿潘某乙及女婿某某某离开后,当晚周某某与潘某甲同床睡觉。2019年6月3日早上,被告人周某某想到其与潘某甲争吵的事情,遂产生杀死潘某甲的念头。后周某某到其自家厨房拿了两把菜刀到房间内,当潘某甲起床上厕所后返回房间继续睡觉熟睡之机,持菜刀朝潘某甲颈部等部位猛砍数刀,直至被害人潘某甲死亡。被告人周某某杀死潘某甲后欲自杀,在家中找到一把水果刀和一把杀猪刀,持杀猪刀朝自己的腹部捅了一刀。作案后,被告人周某某被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并送往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潘某甲系左侧颈总动脉、右侧颈总动脉完全性离断致大出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莫璐宁
2019年12月26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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