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郫公诉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周李飞,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4199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郫都区**镇**村**组**号。2017年6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2018年4月4日因违反缓刑监督管理规定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2018年5月4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李飞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周李飞在其位于成都市郫都区**镇**村**组**号家中提供场所供张某某、肖某某、梁某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019年12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周李飞在上述地点被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李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李飞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李飞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因其具有累犯、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瑞
2020年3月16日
附:1.被告人周李飞现羁押于成都市郫都区看守所。
2.诉讼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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