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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刑诉〔2020〕502号

被告人周杰,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5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人,户籍在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村**组**号,暂住上海市静安区**路**号。2017年6月27日因犯强奸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9年8月4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8日因涉嫌以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杰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周杰故意在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共和新路口东侧附近非机动车道上放置自制美工刀片,致使经过此处的多辆电动自行车轮胎被戳破、车辆失控,并导致穆某某、郭某某等多名骑车人倒地受伤,其中被害人穆某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严重危及道路交通的公共安全。

2020年9月8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周杰抓获归案,到案后周杰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但在审查起诉阶段仅作部分供述。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监控视频、作案现场截图等,证实被告人周杰在中山北路、共和新路口东侧附近非机动车道上放置美工刀片的事实。

2.被害人穆某某、郭某某、王某甲、方某某、邹某某、王某乙、周某某、曹某某、龚某某的陈述,周某某的辨认笔录,110报警记录,证实从2020年2月起110接警中心接到三十余次在中山北路、共和新路轮胎被刀片戳破的报警事件,多名被害人在此处摔倒甚至受伤。

3.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验伤通知书》、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穆某某遭外力作用致右胫骨髁间隆突及后缘骨折,构成轻伤。

4.被告人周杰的供述、亲笔供词及其指认作案用电动自行车、美工刀片,证实其到案后基本供述了犯罪事实,但在审查起诉阶段仅供述部分犯罪事实。

5.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共和新路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周杰被抓获的经过。

6.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海市监狱管理局《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的前科情况。

7.被告人周杰的户籍资料,证实其基本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杰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忠平

                                检察官助理:周  妍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周杰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南)。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六页。

3.案犯身份卡一份。

4.换押证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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