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19〕704号
被告人周杰,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0821982********,汉族,中专文化,经商,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河南省长葛市,住河南省长葛市**开发楼**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周杰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东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杰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12月31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周杰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陈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周杰,听取了辩护人钱春萍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方某某与周某某共同建立“IFS慈善金融”互助平台进行资金运作,但该平台运行不长时间就崩盘,导致亏损。方某某与周某某为了弥补亏损,又建立了“索菲世界金融社区”平台,并将“IFS慈善金融”互助平台内的成员平移到“索菲世界金融社区”平台,该平台运行之后,因新发展会员太少而崩盘。
2016年5月,被告人周杰与方某某、周某、陶某某、徐某某、陆某某(以上五人法院已判决)和周某某(另案处理)等七个人在长沙市的某某宾馆商定成立“ACF亚洲慈善联盟”互助平台及“亚洲慈善联盟”网站,确定了平台制度,会员可通过静态、动态和团队三种方式来获利。确定由方某某负责后台具体操盘,周杰等人负责发展会员,并约定分成比例,七人作为股东共同出资用于购买设备、创建平台。之后周杰等人先后参加在东台市和长沙市召开的“地面招商会”,宣传平台优势、运行方式、投资模式及获利方式等。
2016年6月1日左右,该平台开始排单。在该平台中,“提供帮助”代表打款,“接受帮助”代表收款。“提供帮助”会员与“接受帮助”会员经后台匹配后,由“提供帮助”会员打款至“接受帮助”会员的支付宝或银行账户,显示状态为“交易成功”的,则“提供帮助”会员完成打款,“接受帮助”会员完成收款。
6月13日至15日期间,被告人周杰与周某某、方某某等人经商量,利用会员匹配成功打款后无法提现的三天冻结期,由方某某通过后台操作,将会员投资的人民币150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匹配给周杰等七人,除了返还投资款、扣除开办费用,余款由方某某按照各人团队的投资额进行了分红,周杰得款174000元(不含返还的30000元投资款)。6月20日左右,方某某又通过同样的方法将会员投资的490000元进行了匹配,周杰等七人各分得70000元。被告人周杰在该平台运营期间,先后分得244000元。2016年7月中旬,该平台崩盘。
现查明,“ACF亚洲慈善联盟”互助平台无任何实体经营或投资理财项目,本身不产生任何收益。被告人周杰等人以高息为诱饵发展会员,并以会员投资的资金来支付其他会员投资的本金及利息。
目前东台市共有10余人参加这个平台的投资,已确认的损失额为369440元,其中陈某某损失131400元,潘某某损失82240元,崔某某损失13000元,马某损失22700元,丁某损失19400元,张某损失1600元,陈某某损失10000元,居某某损失28700元,吴某某损失12600元,杨某某损失47800元。
2016年案发后,方某某退出70000元,已经发还陈某某24900元,潘某某15580元,崔某某2460元,马某某4300元,丁某某3680元,张某某300元,陈某某1890元,居某某5440元,吴某某2390元,杨某某9060元。
被告人周杰经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到案后退出赃款70000元暂扣于东台市公安局,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台市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程某某、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周杰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证据ACF账号投资和收款明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杰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杰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杰经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杰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 进
2019年12月31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周杰现羁押于东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