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二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周杰,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湖北省仙桃市**园**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1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以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杰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5月17日,2020年6月17日至2020年7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以来,被告人周杰在湖北省仙桃市**园**组**号其家中,先后从淘宝网多家店铺分别购买火柴枪、钢管、消声器等,后将该火柴枪枪管拆下,安装购买的钢管,非法制造枪状物一支,并于2019年12月26日携带该自制枪状物由仙桃驾驶套牌车途径本市江汉区**路、**大道,后被江汉区交通大队查获,公安机关次日在其车内查获并扣押该枪状物。经鉴定,该枪状物系自制枪,能够以火药为动力发射5.6mm运动长弹,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枪支、射钉弹等照片;2.人口信息查询表、刑事裁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淘宝购物记录等书证;3.证人徐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周杰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道路监控视频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杰非法制造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一鸣
检察官助理:李鸿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周杰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