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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林合同诈骗案)_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县检刑诉〔2020〕00000025号


被告人周林,男,1991年10月18日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9110188413522423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仁和乡永兴村常丰1组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乡**村**组,住黔西县仁和乡永兴村常丰1组黔西县**乡**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1日被黔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8月22日刑满释放,又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4月26日被黔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9年1月1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黔西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林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周林至黔西县“黔城汽车租赁行”,通过朋友史某某帮忙为其向被害人董某某租赁一辆宝马5系轿车使用。次日,周林因网络赌博输钱,遂联系办假证的人以其名义伪造了该租赁车辆的行驶证,于当晚驾驶该租赁车辆至黔西县万丰商贸城“友谊车行”,用该车质押向被害人袁某某借款60000元,所借款项用于支付租车费用、借款利息及赌博,直至案发。经黔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董某某租赁给周林的车辆价值186000元。

2020年1月1日,被告人周林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2020年3月3日,周林的朋友白某某、刘某某为周林赔偿袁某某60000元,赔偿董某某5000元,袁某某、董某某对周林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汽车租赁合同、汽车质押借款合同、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车辆行驶证、收条、谅解书、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史某某、白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董某某、袁某某的陈述。4.犯罪嫌疑人周林的供述与辩解。5.黔西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林向他人租赁车辆使用,在履行车辆租赁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租赁车辆证件,用租赁车辆向他人质押借款60000元,其租赁车辆价值186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林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之后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于案发后赔偿二名被害人共计65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轻处罚。为此,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林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黔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山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周林现羁押于黔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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