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二部刑诉〔2020〕545号
被告人周林,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51979********,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汉阳区**栋**单元**楼**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6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9年3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0月10日以被告人周林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林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周林在武汉市汉阳区汉江苑美林便利店门口,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4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贩卖给王某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称量,公安民警现场查获的毒品共净重0.37克。经武汉市公安毒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样本中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毒资等物证照片;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林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6.笔录:辨认笔录;7.其他证据材料:抓获、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林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林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林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林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林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松恩
检察官助理:金 环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周林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62页。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涉案毒品以及毒资人民币200元现金现扣押于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江汉二桥派出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