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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刁某甲等人开设赌场案)_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周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云南广南县人,户籍所在地广南县**镇**社区**街**号,现住广南县**镇**小区**栋**单元**室, 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2日由广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刁某甲,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云南广南县人,户籍所在地广南县**镇**社区**街**号,现住广南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6日由广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29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湖北潜江市人,家住湖北省潜江市泽口**道**号。因犯开设赌场罪,201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二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广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6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重庆荣昌区**镇人,家住重庆市荣昌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广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刁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云南省广南县人,家住广南县**小区**栋**单元**室。因犯开设赌场,于2016年被广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二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4日由广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和刁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5日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李某某、张甲、刁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将两案并案。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6日、2020年3月22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时间分别自2020年1月6日至2020年1月21日,2020年3月22日至2020年4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年初,被告人刁某乙联系被告人李某某称要找人开游戏室,李某某介绍张某乙(已判刑)、薛某某(已判刑)到广南找刁某乙。张某乙等人广南后刁某乙带着张某乙看广南的游戏室市场。同年11月份,被告人周某、王某(已判刑)、张某乙、薛某某在广南县莲城镇**社区**路**号一楼开设“**动漫”游戏室。张某乙、薛某某提供主机及技术支持,占股40%;王某、周某提供游戏机及场所,各占股30%;刁某丙(已判刑)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每月领取3%的提成;潘某(已判刑)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并组织客源、疏通关系,每月领取3000元工资和5%的提成。因游戏机主机由被告人张甲提供,张某乙、薛某某的股份再次进行分配,张某乙、薛某某、张甲各占股11.6%。被告人刁某甲负责资金结算服务,每月领取3000元工资。该游戏室内设置捕鱼机4组32台,兔耳机2组15台。2018年6月6日,陆某某等8人在**动漫电子游戏室内利用赌博游戏机进行赌博时,被广南县公安局查获。该游戏室自开业至被查获时,被告人获利共计142600元,其中,王某分得5万元,周某分得5万元,张某乙分得3.6万元,薛某某分得20350元,潘某分得2.9250万元,张甲分得6.3万元,李某某分得8000元,刁某丙分得7000元。经认定,32台捕鱼机和15台兔耳机均具有赌博功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照片、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陆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刁某乙、刁某甲、李某某、张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刁某乙、刁某甲、李某某、张甲开设赌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五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芬

2020年4月5日

附:1、五名被告人现羁押在广南现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散卷8页、光碟8张

    3、扣押手机四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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