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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孙某某等8人诈骗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社检一部刑诉〔2019〕227号 

被告人周某(别名周某、周某某),男,1985年1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3**********,汉族,小学肄业,案发前系南阳八零时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一部总监,住河南省南阳市**区***路****小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县**镇**村*组)。因犯非法经营罪,2014年7月18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10万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2019年3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社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2年1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2***********,汉族,初中肄业,案发前系南阳八零时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一部主管,住河南省南阳市**区***路**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2019年3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社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包某某,女,1997年7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9**********,汉族,大专毕业,案发前系南阳八零时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一部主管,住河南省南阳市**区**路****小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社旗县**乡**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2019年3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社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女,1999年9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2**********,汉族,初中毕业,案发前系南阳八零时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一部业务员,住河南省南阳市**区**路(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2019年3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社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于某,男,1999年10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2**********,汉族,大专毕业,案发前系南阳八零时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一部业务员,住河南省南阳市**区**路****处(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2019年3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社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5年11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2**********,汉族,初中肄业,案发前系南阳八零时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一部业务员,住河南省南阳市**区***路**社区***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镇***村**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2019年3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社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9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女,1988年7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2**********,汉族,中专毕业,案发前系南阳八零时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一部业务员,住河南省南阳市**区*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2019年3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社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6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9年6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4**********,汉族,中专毕业,案发前系南阳八零时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一部业务员,住河南省南阳市**区*庄(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乡**村*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3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孙某某、包某某、王某、于某、赵某某、肖某、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31日已告知上述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某,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上述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因案情复杂,分别于2019年6月30日、2019年9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7月15日退回社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 2019年8月15日社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终结,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9月30日退回社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0月30日社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终结,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2月,张某某(另案处理)、倪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南阳市天工大厦以“南阳八零时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使用“腾兴期权”“亚金配资”等虚假投资平台,招募人员使用虚假身份通过公司分发的自动拨号电话机自动向外拨号,接通后虚构事实,夸大宣传,吸引人员投资其虚假平台,通过操纵后台数据骗取被害人钱财。

被告人周某系该公司一部总监,被告人孙某某、包某某、张某某(已起诉)、贾某某(另案处理)等系该公司一部主管,被告人王某、赵某某等系该公司一部孙某某组业务员,被告人肖某、于某等系该公司一部包某某组业务员、被告人张某某等系该公司一部张某某组业务员,被告人周某等带领上述人员等人以上述方式交叉结伙,分别参与骗取被害人共计21起,涉案金额共计1406661.03 元。

其中,被告人周某参与诈骗被害人佘某某20000元、赵某某30000元、黄某某30000元、辛某某150000元、叶某某82334.25元、王某某25604元、杨某某8219元、单某某178111.7元、杜某某10100元、陈某87630元、王某某10000元、黄某某32200元、杨某30000元、王某某83819.6元、白某某100000元、郭某某40000元、张某某9999.9元、苏某某20095元、吴某某39998元、王某某339823.58、文某某78726元,共计21起合计数额为1406661.03 元;

被告人孙某某参与诈骗被害人辛某某150000元、叶某某82334.25元、王某某25604元、杨某某8219元、单某某178111.7元杜某某10100元,共计6起合计数额为454368.95元;

被告人包某某参与诈骗被害人郭某某40000元、张某某9999.9元、苏某某20095元、吴某某39998元,共计4起合计数额为110092.9元;

被告人王某参与诈骗被害人辛某某150000元,共计1起数额为150000元;

被告人于某参与诈骗被害人苏某某20095元、吴某某39998元,共计2起合计数额为60093元;

被告人赵某某参与诈骗被害人赵某某30000元、黄某某30000元,共计2起合计数额为60000元;

被告人肖某参与诈骗被害人郭某某40000元、张某某9999.9元,共计2起合计数额为49999.9元;

被告人张某某参与诈骗被害人王某某10000元,共计1起数额为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单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孙某某、包某某、王某、于某、赵某某、肖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孙某某、包某某、王某、于某、赵某某、肖某、张某某明知他人从事诈骗犯罪活动,为获取非法某益积极参与、帮助,其中被告人周某参与诈骗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孙某某、包某某、王某、于某、赵某某、肖某参与诈骗犯罪数额巨大,被告人张某某参与诈骗犯罪数额较大,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孙某某、包某某、王某、于某、赵某某、肖某、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社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  卓

助理检察员:张宏哲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孙某某现羁押于社旗县看守所;被告人包某某、王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被告人于某现住河南省南阳市**区**路**东南处;被告人赵某某现住河南省南阳市**区***路*庄社区***号;被告人肖某现住河南省南阳市**区*庄;被告人张某某现住河南省南阳市**区*庄。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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