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457号
被告人周*(绰号第四),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76********,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福建省福安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安市**街道**号,现住福建省福安市**街道**号。因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08年12月9日被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4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曾用名吴某甲,绰号老鼠),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51980********,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出生地福建省霞浦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霞浦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建瓯市**路**号**幢**单元**室。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1年9月29日被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8月28日被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2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绰号小弟),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8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福安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安市**乡**村**路**号,现住福建省福安市**幢**单元**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30日被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1年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4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绰号胖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福安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安市**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安市**街道**路**号。因拒不履行判决,于2008年5月23日被周宁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吴**、林**、黄**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底,被告人周*与林**(另案处理)共同出资,在福安市京都商贸城三楼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由被告人周*负责公司日常运作,该公司未取得从事金融业务资质。被告人周*招募被告人吴**、林**、黄**等人作为业务员,各自揽客放贷及催收。随后,被告人吴**招募雷某丁(另案处理)、雷某甲、雷某乙等人作为员工,负责张贴广告及上门讨债。
2017年3月,陈某甲(另案处理)与被告人吴**、林**、黄**商议后,由四人各自出资50000元在福安市阳头街道广益街6幢103C号成立小额贷款公司,并将其中20%股份分给被告人周*作为干股,该公司亦未取得从事金融业务资质。被告人周*自该公司成立后便结束经营京都商贸城小额贷款公司,但未参与新公司经营,仅参与分红。该公司继续雇佣雷某丁、雷某甲、雷某乙、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作为员工,负责张贴广告及上门讨债。
上述二家公司实际经营高利放贷业务,自2016年8月至2017年9月停业,被告人周*、吴**、林**、黄**与陈某甲直接参与或指使雷某丁、雷某甲、雷某乙、吴某某等人先后多次对多名未按期还款的借款人采取微信、电话恐吓、上门张贴照片、喷涂油漆等“软暴力”手段进行讨债,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如下:
1.2016年8月至2017年2月,被害人刘某乙多次向被告人周*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借款。2017年2月,因被害人刘某乙未按期还款,被告人林**指使雷某丁、雷某甲、雷某乙等人到被害人刘某乙位于福安市**街道**巷**号**附近,张贴印有“欠债还钱”字样的照片、用油漆喷涂“欠债还钱”字样各一次。
2.2016年底至2017年2月,被害人王某丙多次向被告人周*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借款。2017年2月,因被害人王某丙未按期还款,被告人林**通过微信、电话恐吓王某丙无果后,被告人吴**指使雷某丁、雷某甲、雷某乙等人到被害人王某丙位于福安市阳头街道兴业北路64号住处,用油漆喷涂“欠债还钱”字样一次。
3.2016年11月,卓某某以其朋友被害人薛某某、雷某丙名义多次向陈某甲、被告人黄**等人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款项由卓某某使用。2017年6月,因未按期还款,陈某甲、被告人黄**等人通过微信、电话恐吓无果后,由被告人黄**独自前往被害人薛某某位于福安市**街道**街**幢**室、被害人雷某丙位于福安市**街道**路**号**附近,张贴印有“欠债还钱”字样的照片各一次。陈某甲指使雷某丁、雷某乙等人到被害人雷某丙住处用油漆喷涂“欠债还钱”字样一次。
4.2016年8月至2017年,被害人郑某丙陆续向被告人周*、吴**等人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借款。2017年7月,因被害人郑某丙未按期还款,陈某甲在通过微信、电话恐吓无果后,指使雷某丁、雷某甲、雷某乙、吴某某等人到被害人郑某丙位于福安市**街道**路**号**附近,张贴印有“欠债还钱”字样的照片并用油漆喷涂“欠债还钱”字样二次。
5.2017年6月底,被害人陈某丁多次向被告人吴**等人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借款。2017年7月,因被害人陈某丁未按期还款,被告人吴**通过微信、电话恐吓无果后,指使吴某某、雷某甲、雷某乙等人到被害人陈某丁位于福安市**街道**号**附近,张贴印有“欠债还钱”字样的照片并用油漆喷涂“欠债还钱”字样一次。
被告人吴**、黄**于2020年7月1日被抓获归案,周*、林**于2020年7月3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借据、张贴的照片、喷涂痕迹照片、银行交易明细、调解协议书、接警记录、租赁合同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雷某甲、雷某乙、吴某某、卓某某、章某某、郑某甲、郭某某、陈某乙、杨某某、陈某丙、王某甲、李某甲、黄某某、刘某甲、李某乙、柳某某、王某乙、李某丙、郑某乙、林某某的证言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乙、王某丙、郑某丙、雷某丙、薛某某、陈某丁的陈述等;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吴**、林**、黄**的供述和辩解等;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等;
6.电子数据:安公(实)勘[2020]063号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封存电子证据清单、提取电子证据清单、原始数据使用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吴**、林**、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吴**、林**、黄**结伙非法经营小额贷款公司,形成恶势力团伙,以辱骂、恐吓等“软暴力”手段进行讨债,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吴**、林**、黄**均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蔡婕
2020年11月30日
附:1.被告人周*、吴**、林**、黄**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案卷12册,检察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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