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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谢某某、杨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二部刑诉〔2019〕2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9年10月22日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910224399445281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广东省普宁市**镇**村**村**号,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村**栋**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女,1989年8月6日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908060081445281198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广东省普宁市**镇**村**村**号,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村**栋**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9日被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6人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翠芳,女,1983年7月30日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824198307305206510824198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路**号,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墟市场**街。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7日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谢某某、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份至2019年1月份,被告人周某某、谢某某在未取得烟草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上线购买假烟,使用微信号为j******、w******销售给下线人员。其中销售给被告人杨某某(微信号为piner913******)80962元,销售给李某某(已判决,微信号为li1455524******)97258元,销售金额共计1782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辨认笔录;4、电子数据;5.证人证言;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谢某某、杨某某在未取得烟草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销售假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争鸣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冠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件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量刑建议书三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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