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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鲁某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一部刑诉〔2019〕132号

被告人周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84********,汉族,小学文化,湖北省汉川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镇**村**号,现住汉川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4日被汉川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鲁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90********,汉族,小学文化,湖北省汉川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8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鲁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分别于2019年9月11日、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12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周某、鲁某在手机上下载“来玩游戏”APP软件,建立微信群、闲聊APP开设线上赌场的方式,组织多名玩家进入“来玩游戏”赌博,被告人周某、鲁某以收取房费为由抽头渔利,获利共计756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扣押清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审计报告等物证、书证;2.被告人周某、鲁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杨某、刘某、张某甲、邓某甲、黄某、胡某、袁某、曾某、张某乙、高某、邓某乙、肖某、严某甲、严某乙、陈某、文某、梁某甲、王某、梁某乙、付某的证言;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鲁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进行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从芳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现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鲁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

2.证据三卷及审计报告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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