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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丙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黎检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周某丙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11966********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贵州省黎平县人,户籍所在地黎平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521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黎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丙涉嫌交通肇事案,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10时30分,被告人周某丙驾驶与自己机动车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不符合、不依法登记无号牌、制动系统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三轮摩托车,在黎平县岩洞镇竹坪村往新洞村通村便道3公里加300米一下坡转弯路段,因操作不当,致三轮摩托车驶出公路,侧翻进公路下坎的水田里,造成乘车人陈某甲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三人受伤,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黎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周某丙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程序性资料、车辆和涉案人员信息等;2.证人证言,陈某甲、杨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甲、周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6.鉴定意见,车辆鉴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发生致一个死亡、三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周某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周某丙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黎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潘敬东

                                               检察官助理 刘艳萍

                                               

2020年7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85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起诉八份,量刑建议二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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