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二部刑诉〔2021〕110号
被告人周某丙,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41973********,湖南省汨罗市人,汉族,中专文化,斯多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监事,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长沙市芙蓉区火星派出所**社区**园**栋**房。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020年8月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丙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补充侦查终结后于2020年11月17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周某丙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周某丙私下购买了美国**公司名下专利化合物“二氯异丙虫酰胺”,并委托生产商将该化合物添加至斯多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宝”、“**全”、“**丰宝”三种产品内加工后进行生产。同时,周某丙安排周某甲(已被不起诉)将该三种加工后的产品对外进行销售。2020年6月29日至7月3日期间,周某甲以78250元的价格共向被害人盛某某出售“**宝”4吨、“**全”4吨、“**丰宝”3吨。
2020年7月6日,被害人盛某某将其向周某甲购买的“**宝”4吨、“**全”4吨、“**丰宝”3吨产品交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当场对该11吨产品扣押。经上海市**有限公司对扣押的三种产品的抽样成分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宝”中“二氯异丙虫酰胺”含量为0.018%、“**全”中“二氯异丙虫酰胺”含量为0.037%、“**丰宝”中“二氯异丙虫酰胺”含量为0.033%。经审查,该三种农药产品中包含的“二氯异丙虫酰胺”成分与产品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
2020年8月5日,被告人周某丙在长沙市芙蓉区**栋**单元**房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被告人周某丙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材料、扣押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微信聊天记录、销售合同、银行转账记录等物证、书证;2.搜查笔录;3.检验检测报告;4.证人张某某、马某某、周某乙的证言;5.被害人盛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周某丙及同案犯周有财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事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丙违反国家农药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农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丙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柏善民
检察官助理:刘高
2021年2月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丙现被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339760****);
2.随案移送本案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3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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