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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公诉刑诉〔2018〕144号

被告人周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126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住昭通市永善县**镇**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3月28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4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次日由昭通市永善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8年4月1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次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了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案件疑难、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8年5月11日至2018年5月25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8年5月21日至2017年6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l8年1月23日,王某某(另案处理)驾驶云A3****号小型轿车由昭通往昆明方向行驶,17时16分许,行驶至会泽县境内兰磨线K1862+500M(原功待二级路K111+500M)处,其驾驶的车辆与路上行人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相撞,造成高某乙、高某丙受伤,高某甲受伤躺在路上,17时20分许,被告人周某超速驾驶云C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途径此处,与倒地的高某甲发生碾压,造成高某甲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周某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锦麟

2018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现在家候审,电话15959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卷外材料5页,刑事附带民事诉状1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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