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商睢检刑诉〔2019〕261号
被告人周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011986********,汉族,本科,个体,中共党员,住河南省商丘市**区**办事处*庄**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1日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5月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1日00时15分许,被告人周某酒后驾驶豫NM****白色**牌小型轿车,沿**大道由南向北行使至“*酒店”门口公交站牌处与路人发生争执。经检测,被告人周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19.0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翟某某、朱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 辉
李圣威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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