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普通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周某,男, 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11970********,汉族,初中文化,在泉阳林业局****工作,户籍地:吉林省抚松县,现住吉林省抚松县**镇。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5月28日被抚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于2020年5月12日17时25分,酒后驾驶吉F****8号小型轿车,沿泉阳镇沿河街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泉阳镇沿河街***斜对面时,被抚松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白山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09mg/100ml,属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人口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等;
(二)被告人周某的供述和辩解;
(三)鉴定意见:白山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洪涛
2020年7月2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卷宗贰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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