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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诉刑诉〔2019〕494号

被告人周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3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云南省腾冲县,户籍所在地腾冲县**镇**村委**号,住福建省漳州市漳州港开发区**庙**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6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0时许,被告人周某醉酒后驾驶一辆闽******小型汽车从惠安县东桥镇新桥酒店停车场出发,沿东桥镇东桥街自西往东方向行驶至**街**路段,因为车轮爆胎在车上睡着,后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对其抽取血样送检鉴定。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酒精检测,被告人周某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61.24mg/100ml,已超过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醉酒驾驶闽******小型汽车照片;

2.书证: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等书证;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华闽司鉴[2019]毒(醇)鉴字第4635号《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惠安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两段。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凤京

2019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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