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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刑事速裁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阴检捕诉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4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地及现住址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镇**村**号,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平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3日17时08分,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汽车,行至平阴县**镇**村,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并对其抽血备检。经送检,2019年8月30日,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7.3±7.1mg/100ml。2019年9月5日,经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驾驶的富华牌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尤栋

检察官助理:侯娜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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