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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谢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周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本市,身份证号码340404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谢家集*村*-*-*号。被告人周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21时29分许,被告人周某酒后无证驾驶皖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淮南市谢家集区延矿路与谢三矿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周某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84mg/100ml。当日21时50分,周某被带至淮南市新华医院抽取血样送检。2020年6月17日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血样酒精含量为95.87mg/100ml ,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抽血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

2. 被告人周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邹多品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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