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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红检二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2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北省红安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红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红色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红安县城关镇新街路段时,由于避让前方行人不及而摔倒在地,造成周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周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78.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违法记录查询、被告人驾驶证信息查询、血样提取笔录等书证;2.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3.红安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4.现场照片;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恩权

                             检察官助理:代方丽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红安县城关镇小北街10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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