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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危险驾驶案)_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龙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自然情况

姓名

周某

性别

民族

汉族

出生年月日

1968年**月**日

文化程度

初中文化

身份证号码

2302261968********

职业

住址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镇**村

户籍所在地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乡**村

被告人前科劣迹

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

强制措施情况

批准逮捕(     )

日期

监视居住(√)

日期

2020年5月12日

拘    留()

日期

办理案件流程

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于2020年5月20日移送审查起诉,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并讯问被告人。

犯罪事实

2012年10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齐杜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三合立交桥时与相对方向郑某某驾驶的黑B****5号重型自货车相撞被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周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29.63mg/lOOml。

证据清单

1、物证:现场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

3、证人郑某某证言(√)

4、被害人陈述( 无)

5、被告人周某的供述与辩解

6、齐齐哈尔市安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7、辨认笔录(无)

8、视听资料(无)

罪名认定

被告人周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量刑情节

认罪认罚(√)

坦白(√)

自首()

立功(   )

前科(   )

累犯(   )

其他情节(                        )

量刑建议

拘役 

四个月

罚金

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备注

1、被告人周某现在其居住地监视居住;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此致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玉国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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