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男, ****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22****1639,汉族,吉林省农安县人,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县****乡****道****组。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8年12月24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6日由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于2018年12月2日17时20分许,酒后无证驾驶吉****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农安县宝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站前街交汇处时,与前方耿某驾驶吉****号和曲某某驾驶吉****号两辆出租车相撞,事故发生后,周某驾车逃逸至农安站前街雅士居小区路口处时,又与康某某驾驶的浙****号小型轿车载乘员刘某某相撞,刘某某受伤,周某逃逸后又投案自首。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65.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耿某、曲某某、康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三) 被告人周某供述与辩解;
(四)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潮
附:1.被告人周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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