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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刑诉〔2017〕1756号

被告人周某甲生,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兴龙路73号301房。2017年7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7年7月13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生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9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周某甲生醉酒后(经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0.5mg/100mL)驾驶粤TRR****号小型轿车,沿我市石岐区康华路往东明路方向行驶,至莲塘北路口时,被例行检查的民警查获。归案后,被告人周某甲生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生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周某甲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剑

二О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生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5*******;

2、本案案卷2册;

3、量刑建议书5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扣押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暂扣于中山市西区扣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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