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甲生,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兴龙路73号301房。2017年7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7年7月13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生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9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周某甲生醉酒后(经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0.5mg/100mL)驾驶粤TRR****号小型轿车,沿我市石岐区康华路往东明路方向行驶,至莲塘北路口时,被例行检查的民警查获。归案后,被告人周某甲生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生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周某甲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剑
二О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生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5*******;
2、本案案卷2册;
3、量刑建议书5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扣押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暂扣于中山市西区扣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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