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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国等7人聚众斗殴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周某国,男,196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1196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址:四川省**********本案于2019年12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甘某均,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1197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址:四川省**市**区****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1197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址:四川省**市**区**镇**村**社**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定,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41956********),侗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址:贵州省**市**县**乡**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12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勋,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41964********),侗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址:贵州省**市**县**乡***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12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龙,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4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址:贵州省**市**县**乡**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12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41997********),侗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址:贵州省**市**县**乡**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12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勋、杨某定、杨某龙、杨某、潘某某、周某国、甘某均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国、甘某均、潘某某,于2019年12月04日22时许,在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永胜北街一豆浆店门口,因酒后与被告人杨某定、杨某勋发生纠纷,并对被告人杨某定、杨某勋进行殴打,被告人杨某定、杨某勋随即纠合了被告人杨某龙、杨某,持砖刀、砖头等工具,去到该街附近的好又新超市门口,与被告人周某国、甘某均、潘某某等人持铁停车牌、砖头等工具,再次发生斗殴,造成双方多人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告人潘某某、周某国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告人甘某均、杨某定、杨某勋、杨某龙、杨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查询信息;

2.被告人杨某勋、杨某定、杨某龙、杨某、潘某某、周某国、甘某均的供述与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扣押的作案工具;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和指认笔录;

6.视频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国、甘某均、潘某某、杨某定、杨某勋、杨某龙、杨某,无视国家法律,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周某国、甘某均、潘某某、杨某定、杨某勋、杨某龙、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裕房

2020年3月25

附:

    1.被告人人周某国、甘某均、潘某某、杨某定、杨某勋、杨某龙、杨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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