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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妨害公务案)_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周**,女,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新野县****。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8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下午17时许,新野县公安局溧河派出所副所长李**着警服佩带执法记录仪与民警张**等人在溧河铺镇第一初级中学对一起邻里纠纷案件进行调查时,被告人周**认为民警到学校对其妹妹周**、周**进行调查取证会对两个妹妹造成不良影响,当场扇了李**三个耳光,并对在场民警进行辱骂,在李**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录像时,将李**警服上肩章拉坏,将其配带的执法记录仪损坏,同时还用脚踢上前将其制服的民警张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采取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  霞

张  岩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周**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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