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周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91********,黎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乡**村**号,住武宁县**号小区**栋**室,2017年11月3日因吸毒被武宁县公安局罚款一千元,2009年2月19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武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09年4月5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20日因吸毒被武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5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被武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某在武宁县南市工业园的马路边容留刘某、夏某、姚某在其车内吸食了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2019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某容留刘某、姚某、朱某在其位于武宁县城公园一号小区7栋3单元101室的家中吸食了甲基苯丙胺。
3.2019年6月份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周某在武宁县灯饰城附近的马路边容留刘某、夏某、姚某在其车内吸食了甲基苯丙胺。
4.2019年12月份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周某在武宁县南市工业园的马路边容留刘某在其内吸食了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夏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相峰
检察官助理:饶三清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现羁押在武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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