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兴检刑检刑诉〔2019〕131号
被告人周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镇**村**组,案发前住兴县**镇**村,2012年9月28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神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2月14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11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8月22日被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8月23日被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县看守所。
本案由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以来,被告人周某在兴县***镇***村自己经营的****内非法容留卖淫女王*(另案处理)、卖淫女周**(另案处理)等人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少伟
2019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现羁押于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认罪认罚告知书壹份。
5、视听资料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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