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原检一部刑诉〔2019〕220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22021984********,汉族,高中文化,原平市长梁沟镇石矿街人,无业,捕前住原平市**街**园。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原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原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7年年底开始,被告人周某某建立名为“燕儿聊天****”的微信****,利用“乐呗”、“欢享斗地主”等手机软件,组织100名左右微信好友以“炸金花”(俗称“爬山”)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期间通过并向****内参赌人员一局抽取2元 “房费”及向大赢家抽取1元到10元钱不等的好处费的方式非法获利累计约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旭青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忻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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