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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恒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五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周某恒,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11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乡**村**号。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恒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被告人周某恒在安徽省蚌埠市张公山动物园内将大熊掌4只、小熊掌10只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姜某某(另案处理)。2019年9月份,姜某某与戴某某(另案处理)约定以10000元(未支付)的价格购买该批熊掌,熊掌经由中通快递寄至金华戴某某处,戴某某收到熊掌后将熊掌藏于婺城区奥林匹克花园车库冰柜内待销售。

涉案的熊掌经委托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哺乳纲食肉目熊某某黑熊的肢体,黑熊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经委托金华市婺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熊掌价值共计5.6万元人民币。

2019年11月16日,周某恒在安徽省蚌埠市张公山动物园被传唤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人口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手机通讯录截图、微信好友截图、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扣押决定书、清单及照片、鉴定聘请书、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关于华某某鉴(2019)第672号中涉案动物价值的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

2.证人证言:证人戴某某、姜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恒的某某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恒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恒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恒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建华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755******).

2.公安卷两册,检察卷一册。

3.提供法律帮助申请书一份、《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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