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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诉刑诉〔2018〕3599号

被告人周某恩,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13,汉族,文化程度大专,**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营业部经理,户籍所在地为**省**市**区**路**坊**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恩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2018年11月2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20日、2018年11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开始,周某云(另案处理)成立**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及分公司,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对客户承诺6%至13%不等的高额利息回报为饵,以“**”、“**”、“**钱庄”(后改名为“**贷”)、“**金融”等四家线上投资理财平台,采取以媒体广告宣传、电话推销、门店招揽等方式向市民、群众非法吸收大量资金。

2015年10月10日,刘某强(另案处理)在**市**区**大厦**单元**成立**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该分公司内分别设有**理财营业部和台商理财营业部,向市民、群众推广销售**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等P2P产品,在没有经过金融管理部门颁发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806万元。

2016年6月开始,被告人周某恩先后任职**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的大团队经理和**理财营业部经理。从2016年6月至今期间,该分公司在没有经过金融管理部门颁发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360万元。2018年4月20日,周某恩主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专审报告等鉴定意见,证人方某瑜等人的证言,债权转让协议、银行流水书证,被告人周某恩及同案人周某云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恩无视国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周某恩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毅辉

 

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恩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十七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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