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20〕Z60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瑶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路**号**栋**单元**室,暂住深圳市**区**保安宿舍。因抢劫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日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韦某妹在深圳市**区**路**酒店**房内进行卖淫嫖娼违法活动后离开。为抢劫被害人韦某妹的财物,被告人周某某再次返回,进入房间后用其随身携带的一把笔状工具刀划伤被害人韦某妹面部、颈部,并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殴打,劫取了被害人韦某妹一部苹果iphone XS 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452.18元)、一部vivoY75A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0元)、两枚戒指、一张银行卡及一张身份证。经鉴定,被害人韦某妹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当日10时许,公安人员在本市**区****大门口将被告人周某某抓获,并在**区***保安宿舍内缴获涉案赃物,涉案赃物已退还被害人韦某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笔状刀具一把,涉案戒指两枚、手机两部、身份证一张及信用卡一张;2.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周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发还清单;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军的证言,抓获经过;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韦某妹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广东**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害人韦某妹的辨认笔录,证人刘某军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一组;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案电子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嵘
检察官助理:廖宇玲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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