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公诉刑诉〔2019〕26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89********,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乡**村**组。2019年3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湘潭市九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11日由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日中午,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在湘潭市雨湖区**乡**村美食汇饭店吃饭,期间,二人因房租纠纷发生争执并相互扭打,扭打过程中周某某将刘某某打伤。经湖南融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2018年3月28日,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婷洁
2019年6月27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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