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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敲诈勒索、寻衅滋事一案)_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二部刑诉〔2019〕76号

被告人周某又名周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66********,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住太康县****行政村**村。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9年8月2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7日被太康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崔长亮,河南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太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敲诈勒索罪:2004年9月14日,太康县**中心学校通过法院公开变卖的方式以102064元价格购得**中心学校办公地的房地产,2007年4月20日时任太康县**中心校校长姜某将该房地产以150000元价格出卖给被害人周某甲。被告人周某以**乡中心校房所在地原来是其家荒地,**乡中心校房产应该由其购买,多次到被害人江某家找事,敲诈被害人江某30000元。2009年3月份,被害人周某甲在原址上建房时,被告人周某以该地原是其家的荒地为由,多次到被害人周某甲单位闹事,不让建房,被害人周某甲被迫于2009年3月16日给被告人周某50000元。

2010年,在太康县**乡**行政村**村,被害人周某乙在其老宅基地上建临街房时,被告人周某到周某乙家中威胁周纪行,称不给其两间房的宅基地周某乙建不成房子。后被害人周某乙无奈将其中的两间房的宅基地让给被告人周某建房。

2011年,在太康县**乡**行政村**村,被害人周某丙在**乡老烟站建临街房时,被告人周某伙同其儿子周某丁(另案处理)以被害人周某丙占有其家地皮为由多次到工地闹事辱骂工人,阻止施工,被害人周某丙迫于无奈将其临街房后面85.8平方米的宅基地让给被告人周某使用。

二、寻衅滋事罪:2014年,被告人周某强占被害人周某戊、周某戌、周某壬等人太康县**乡**新区征地补偿款21346元。

2014年,被告人周某强占本组集体土地1.29亩,并确权在其名下。

2015年,被告人周某强占本组修路征地补偿款7200元。

被告人周某于2019年8月2日被太康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段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的陈述;

5.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同时多次任意占用公共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军伟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太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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