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36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03198609******,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阳市人,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路**号**栋**号,现住址同上。2004年4月23日因犯强迫卖淫罪被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0年5月21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万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8202******,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办**村**组,现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小区。2020年6月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当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释放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安顺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至同年5月底,被告人周某某在李某某邀约下,伙同龙某某、袁某某等人(以上人员另案处理)担任“**棋牌”赌博软件的代理,利用互联网发布赌博数据,通过招募的下级代理组织人员利用该软件进行网络赌博,并通过支付宝、微信等账户为赌客提供赌资兑换以及结算服务,且参与利润分成。2020年4月份,被告人万某某被周某某招募为该赌博软件的下级代理,组织张某某、胡某某等人通过该软件进行网络赌博,利用支付宝、微信等账户为赌客提供赌资兑换以及结算服务,并参与利润分成。
2020年6月4日10时许,被告人万某某在安顺市西秀区**小区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同年7月3日,被告人周某某在高铁贵阳**站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经鉴定,周某某开设赌场期间兑换赌资共计人民币2340060元,万某某兑换赌资共计人民币513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微信及支付宝账户转账记录、前科判决以及释放证明、扣押决定书以及清单、赌博软件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等11名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贵经会合司会鉴字【2020】第17号鉴定意见;5.提取、辨认等笔录以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万某某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设备传输赌博数据,组织赌博活动,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参与分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耿光辉
检察官助理 王海龙
2020年10月29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