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227号
被告人周某某(自报),男,1990年**月**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9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永州市道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
辩护人肖云红,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义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125199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10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自报),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97********,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自报),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永州市道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义某某、蒋某某、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周某某等4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7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义某某、朱某某经商量以碰瓷方式实施诈骗,义事前已经将左手手指弄成骨折,并由周驾驶一辆小车载着义、朱去到本市东城区同沙社区附近寻找作案目标。义某某先下车骑一辆共享自行车跟着周某某小车后面,当见到被害人张某甲骑着一辆电动三轮车途经该处,义骑着自行车尾随张,周某某驾驶小车跟上来、与义所在位置平行,接着周将小车别向张那边。这时义某某马上骑自行车撞上前,并故意摔倒。张某甲见状上前询问情况,义某某要求张送其到附近医院检查,于是张骑着电动三轮车载着义去中医院。途中,义某某通知周某某前往中医院。经过检查后,医生要求义某某住院治疗,这时朱某某赶到现场,并假装与张某甲私了,要求张赔偿14000元,张通过扫微信支付14000元给朱。朱某某收到钱后与义某某一起离开。
2、2020年8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义某某、蒋某某经商量以碰瓷方式实施诈骗,义事前已经将左手手指弄成骨折,并由周驾驶一辆小车载着义、蒋去到本市东城区东科路红绿灯附近寻找作案目标。义某某先下车骑一辆共享自行车跟着周某某小车后面,当见到被害人欧阳某某骑着一辆电动三轮车途经该处,义骑着自行车尾随欧阳某某,周某某驾驶小车跟上来、与义所在位置平行,接着周将小车别向欧阳某某那边。这时义某某马上骑自行车撞上前,并故意摔倒。欧阳某某见状上前询问情况,义某某要求欧阳某某送其到附近医院检查,于是欧阳某某骑着电动三轮车载着义去中医院。途中,义某某通知周某某前往中医院。经过检查后,医生要求义某某住院治疗,这时周某某、蒋某某赶到医院,蒋假装与欧阳某某私了,要求欧阳某某赔偿18000元,欧阳某某通过扫微信支付18000元给义某某。周某某、义某某、蒋某某收到钱后一起离开。
3、2020年9月4日1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义某某、蒋某某经商量以碰瓷方式实施诈骗,义所左手手指已经骨折。周某某驾驶粤BF****小车载着义某某、蒋某某去到本市麻涌镇广麻大道附近寻找作案目标。义某某下车骑着一辆共享自行车在路边行驶,当见到被害人杨某某骑着一辆电动三轮车途经该处,义骑着共享自行车尾随杨。而周某某驾驶小车跟上来、与义所在位置平行,接着周将小车别向杨那边。这时义某某马上骑自行车撞上前,并故意摔倒。杨某某见状上前询问情况,义某某要求杨送其到医院检查,于是杨骑着电动三轮车载着义去麻涌医院。途中,义某某通知周某某前往麻涌医院。经过检查后,医生要求义某某住院治疗,这时蒋某某赶到现场,并假装与杨某某私了,要求杨赔偿15000元,杨打电话叫弟弟送钱过来,这时蒋某某走出医院门口乘坐周志明的小车离开,义某某与杨一起去到麻涌镇豪丰化工厂旁边小道等候。杨某某的弟弟来到该处将15000元交给杨,杨现将钱交给义某某,义收到钱后离开。
2020年9月15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寮步镇上屯**便利店将被告人周某某、义某某、蒋某某抓获,缴获华为手机、粤BF****小车等物。2020年9月28日14时许,公安机关在樟木头镇**社区**网吧将被告人朱某某抓获,缴获一部苹果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电子数据光盘,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苹果手机等物证,张某乙等证人的证言,张某甲等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周某某、义某某、蒋某某、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义某某、蒋某某、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义某某、蒋某某、朱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义某某、蒋某某、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茂祥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义某某、蒋某某、朱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七册、检察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量刑建议书》
5.移送涉案款物清单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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